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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巨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寶勳 


債  務  人  張軒瑋即士宸實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軒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