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藍海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威廷
人
兼法定代理 李進倫
人 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