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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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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0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債  權  人  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村 
債  務  人  亞昕采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柏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