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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6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長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復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參佰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12/28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5303元及專案補貼款$69920元共計新臺幣$9522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