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天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瑋辰
人
一、
債務人天碁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天碁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瑋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