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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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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債  權  人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棋 

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債  務  人  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6,000元
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393,823元
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3
428,578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4
968,206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5
718,681元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6
81,081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7
235,899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8
630元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