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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3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52號
債 權 人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棋
非
訟代理人 陳珮瑜
律師
債 務 人 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玲
一、
債務人
應向
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二、
債權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6,000元
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393,823元
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3
428,578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4
968,206元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5
718,681元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6
81,081元
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7
235,899元
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8
630元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