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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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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華山里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諭 



債  務  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溱 
            劉木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查債務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原應列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惟依其中宋建志之戶籍資料顯示,其已於民國110年10月1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因無法對宋建志送達,故僅列董事陳又溱、劉木道二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