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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胡愷   
債  務  人  美天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鴻健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4,324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0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5%
 002
新臺幣
43,674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0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11% 
 003
新臺幣
359,798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5%
 004
新臺幣
89,927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4,324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
0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43,674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
0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359,798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
0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89,927元
美天使有限公司、藍鴻健
自民國111年
03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