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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3號
債  權  人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債  務  人  皇冠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