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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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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23號
債  權  人  展欣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祥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昌裝潢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