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0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冠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
主文「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一)…」。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