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債 權 人 蔡雅媚
債 務 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兼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
債務人億隆金箔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其中(一)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貳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四)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李瑞桐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一)陸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參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三)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