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57號
債  權  人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債  務  人  兆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碩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