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693號
債 權 人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東邦
人
一、
債務人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創捷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東邦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