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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8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涮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梅高煜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