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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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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債  務  人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亦有明文。是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利息請求之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2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3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4
12,275元
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5
10,295元
自民國110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6
35,382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007
8,768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