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陳意生
債 務 人 中嶺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經查,
本件之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10年8月16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
請求權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