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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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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
債  權  人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宗達 

債  務  人  天啟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天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