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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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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9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37號
債  權  人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俊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行銷委託契約書載明,該等服務報酬應於金融機構將貸得款項撥入委託人帳戶後給付,經命補正提出金融機構撥款證明,迄今仍付之闕如,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