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9837號
債 權 人 同心行銷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劉俊亨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行銷委託契約書載明,該等服務
報酬應於金融機構將貸得款項撥入委託人帳戶後給付,經命補正提出金融機構撥款證明,
迄今仍付之闕如,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