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債 權 人 陳右家
債 務 人 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沈忠聖
一、
債務人德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沈忠聖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貳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