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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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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
債  權  人  詹采菱 


債  務  人  崴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秉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就債務人所簽發之票號HB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