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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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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
債  權  人  詹采菱 


債  務  人  崴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秉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