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194號
債 權 人 嘉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丞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鈞元即鄭偉軒
人
債 務 人 陳朱梅
(一)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伍萬參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捌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