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星益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登超
柳順發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1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