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2963號
債 權 人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合立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