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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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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3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323號
債  權  人  沈孟瀚 
債  務  人  億隆金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桐 
債  務  人  張阿党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債務人張阿党有於票據背面為背書行為之釋明證據(如票據背面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