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7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同錤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昌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按
債權人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碼2.62%,按日計付,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