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739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即景華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秉宏
債 務 人 李凱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捌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