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52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兆杰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能傑
人 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零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