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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5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處分書
111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
債  權  人  翔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書誠 
債  務  人  菱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促字第25536號支付命令事件,於111年11月3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系爭支付命令並於111年9月23日送達於債務人之戶籍地,惟查債務人已於111年9月30日具狀聲明異議,且尚未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上開規定,系爭支付命令應失其效力,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如確定證明經撤銷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者,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