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61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致真生命美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威翰
人
債 務 人 呂政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
上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