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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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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51號
債  權  人  宜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軒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禾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提供非其為營業人所開立之發票,形式上難以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人已於111年9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