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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8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培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貳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柒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