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9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516號
債  權  人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 


債  務  人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熙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債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