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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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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之浩 


債  務  人  頂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勝煌 
人                   
債  務  人  鄭擇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三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