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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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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0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973號
債  權  人  蘇恩世 
債  務  人  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禮政 

債  務  人  何禮政 



債  務  人  陳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