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
債 權 人 茂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慶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茂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慶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參佰肆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