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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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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22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新中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陽 
債  務  人  黃美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