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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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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訟代理人  陳佳儀 
債  務  人  御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宏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陸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