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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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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32號
債  權  人  飛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柔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正義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