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
債 權 人 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楊益昇律師
蘇芳儀律師
債 務 人 寶鐏有限公司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