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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3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3334號
債  權  人  固全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震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洪鉦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彰化縣,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