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6595號
債 權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順翊國際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以每日百分之零點一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