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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6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777號
債  權  人  馥品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顯武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麗禎住所設於嘉義縣竹崎鄉(民國111年8月19日遷入),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