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7053號
債 權 人 益鵬纖維企業社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聖伯納戶外用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聖伯納戶外用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
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債務人聖伯納戶外用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蕭文琴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遷出國外,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
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