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 債 權 人 江學梅
債 務 人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伍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77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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