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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7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79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訟代理人  高秀秀 
債  務  人  貿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洲祥 



債  務  人  梁洲祥 




            廖熔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