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7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治平
人
債 務 人 潘羿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正欣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潘治平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利息、違約金:
附表二
利息、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