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香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德元 
人                   
            張忠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89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261,637元
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0年5月28日止
4.38%
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5.20%
 002
87,209元
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0年5月28日止
4.38%
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5.20%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261,637元
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
至民國110年10月30日止
0.438%
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4%
 002
87,209元
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
至民國110年10月30日止
0.438%
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