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3922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寶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寶連
人
債 務 人 馮孝慈
(一)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肆拾玖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佰柒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